股权激励对企业担保行为的影响开题报告

 2023-02-08 11: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对外担保作为上市公司运营中的一项重要活动,一直深受投资者与监管层的关注。为了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6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禁止上市公司以自身资产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然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反而呈现出以下趋势:对外担保的公司数量多、担保金额大、风险高,甚至部分公司存在恶意担保行为。但是众所周知,担保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在这种国家并不支持的情况下,为什么这么多公司要铤而走险。

国内学者大多从公司财务特征和公司治理特征两个角度研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影响因素,其中,公司财务特征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公司业绩和公司规模等;公司治理特征主要包括: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特征等内部监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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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探究股权激励与企业担保行为之间具体的关系并证明。关键问题有:需要排除的外界环境因素有哪些,影响公司担保行为的非关键因素有哪些,如何排除除主要因素之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如何控制变量、内生性检验,剔除内生性因素影响。在分析了高管学术背景对过度负债的影响之后,本部分讨论内生性问题,在讨论了影响并进行内生性检验之后,本部分拟讨论何种机制导致股权激励对企业担保产生影响。稳健性检验,在文章最后,进行稳健性检验,包括控制其他因素,改变股权激励行为,在不同的情况下讨论结论是否依然成立。研究结论与启示。本部分总结前面的研究结果,归纳本研究对企业担保行为的启示意义。

写作提纲:

1、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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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上市公司为其关联方融资提供担保一直是资本市场中的普遍现象。 对外提供关联担保曾一度被认为是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方式(刘小年和郑仁满,2005;Berkman et al.,200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也关注到这一问题,并于 2003 年和 2005 年分别颁布文件对关联担保进行了条件禁止和约束,监管日益严厉。证监会于 2000 年 6 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禁止上市公司以自身资产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通知虽然在很大程度了抑制了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但相互担保和连环担保的现象却愈演愈烈,并形成了地域性的担保链,如福建担保圈、湖南担保圈、深圳担保圈和上海担保圈等。

为此,证监会又分别于 2003 年 8 月和 2005 年 12 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对担保问题严加规范。然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反而呈现出以下趋势:对外担保的公司数量多、担保金额大、风险高,甚至部分公司存在恶意担保行为(冯根福,马亚军,姚树洁,2005),逾期担保、涉诉担保和违规担保逐年增加(陈宏,2006),Johnson 等(2000)指出在新兴市场国家,通过上市公司对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是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一种重要方式。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担保行为将会大大降低上市公司的价值。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研究计划

1.第7学期11-12周——在导师指导下,搜集研究相关文献资料,完成选题工作;

2.第7学期13-17周——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外文翻译,文献综述以及开题报告的撰写,同时撰写论文提纲,反复修改,保证论文结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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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 曾志远 蔡东玲 武小凯“监督管理层”还是“约束大股东”?基金持股对中国上市公司价值的影响,四川成都,2018

[2] 王彦超,陈思琪 关联担保的债务风险转移,2017

[3] 梁上坤,机构投资者持股会影响公司费用粘性吗[j],《管理世界》,2018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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