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界对于垃圾分类的研究大约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2001年后关注的人越来越多。近十年来,更是随着试点的开展,产生了垃圾分类的研究盛况,其中涉及了法学学科领域内与外的研究、垃圾分类的问题研究,显然并不专属于法学领域。垃圾分类既是社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因此关于这块的研究,不乏在公共管理学、社会学、社会营销、环境科技领域中的讨论,以下举例说明: 公共管理学角度 薛立强、范文宇(2017),从公共管理的视角对国内学界32年来(1985-2016年)关于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问题的理论研究进行一次阶段性总结和评析,认为在垃圾分类问题上应重视基于公共治理视角的研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政府作为单一治理主体成为制约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因素,应该引入公众、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共同进行。徐林等(2017)针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重新建构更加系统的分析框架和理论模型探讨;影响我国城市垃圾分类的宏观政策层面和微观个体层面的各类因素得出结论。宣传教育政策变量对于居民的分类具有正向显著影响,经济激励政策更强;居民对垃圾分类实际价值与道德价值的认同程度越高、所感知到的个体控制力和舆论影响力越强,居民参与分类的程度也会越高;性别、年龄、工作类型等背景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居民的参与程度。 社会学角度 陈那波、蔡荣(2017),在社会学领域中剖析试点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呼吁把“点”带回试点研究,以分析试点的微观机制一即试点如何内嵌于科层体系之中。他选取A市实行的生活垃圾“计量收费”项目的试点过程为个案,调研了生活垃圾“计量收费”试点的科层结构和行动者,总结了试点的运作过程,得出试点有漏斗型和科层化的特征。陈绍军等(2015)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对影响城市居民垃圾分类意愿和行为的因素及其差异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促进城市居民垃圾分类的一些建议:首先,垃圾分类设施的便利性是阻碍垃圾分类的首因,必须加快完善垃圾分类设施和服务供给体系;其次通过加强居民分类知识普及和垃圾分类责任感、价值观培养,促进垃圾分类意愿;第三,通过建立垃圾分类行为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的关联机制,合并垃圾分类的内在过程和外部条件,共同促进垃圾分类行为习惯的形成和维持。 社会营销角度 吴清津等(2014) 在价值共创理念的基础上,探讨民众在垃圾处理服务变革中的感知价值类型,并分析价值感知的前因和结果变量在其中的作用,即观察价值影响因素、民众感知价值和其支持行为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推进垃圾处理服务变革的社会营销策略,建议政府明确各方定位,并进一 步完善垃圾分类制度方案,实现 精细化城市管理,着力提升垃圾分类服务变革的功能;价值、社交价值和利他价值,调动民众积极参与,同时重视民众公平感知,维护;价值共创。 环境技术角度 吴宏杰(2014) 论证了垃圾分类对垃圾焚烧的重要性:垃圾分类有利于提高垃圾热值;有利于改善垃圾焚烧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提高发电效益;有利于烟气污染控制,减少二噁英产生。之所以近几年的研究,由于国内学者开放的思想,注重运用国外成功案例研究法思考国内困境。从国外成功案例中学习用立法的技巧推动垃圾分类,由此将垃圾分类的研究方向重点引向了法学领域。再者我国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为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意识到必须创造更多的法律支持,中国的立法会越来越精细,相关的计划和政策出台,如国家《“十三五”规划(2016——2020 年)》提出要“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的衔接”。也因此,垃圾分类的问题则从对废弃物管理的法律中,渐渐突显,被立法者和法学学者所关注。 对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进行研究,主要的观点认为中国垃圾分类存在制度缺失,缺乏明确细致、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朱宁宁(2018)其中谈及多个城市管理部门和学者对于垃圾分类施行的看法。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副教授、住建部生活垃圾专委会委员金宜英认为国内缺乏国家层面垃圾分类法律,地方条例过于笼统。吴龙(2016)运用实践观察法研究城市生活垃圾的类型、分类方法与常规的处理策略。刘双双(2018)在实际调查中发现,社区居民的分类效果不佳。虽;然多数居民具有较强的垃圾分类意向,然而在行为上并未真正落实分类,即居民;行为与意向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性,这主要是受到社区的居民流动性、监管力度以及与居民切身利益的相关度不够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促进垃圾分类的实施必须建立有效的诱导性激励机制,减少中间障碍,改善居民行为。陈子玉等(2016)通过对南京市社区居民问卷调查,运用政策执行的“模糊-冲突”模型,对南京;市的垃圾分类政策实施进行的研究发现,垃圾分类政策也存在着模糊性和冲突性。由于垃圾分类采用了试点的做法,因此许多研究都是基于对某个城市或者某个区域垃圾分类工作的现状和成效进行实际的调研考察,同时也借鉴国外成功的案例,做比较研究。如陈红敏(2018) 不仅分析了上海垃圾分类的现状和问题,;同时引入世界特大城市与上海模式进行对比,最终回到上海问题提出建议。陈钰瑶(2016)娄成武(2016)以比较分析的方式,以借鉴健全先进的国外垃圾分类管理体制对我国垃圾分类立法环节进行研究。李欣(2018)分析了目前青岛市在垃圾分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借鉴日本京都在垃圾分类方面的经验做法,提出了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完善奖惩机制、加强制度建设等进一步提升青岛市垃圾分类效果的对策。 王庆元(2017)我国垃圾分类的困境主要是由于各参与主体义务配置不合理导致。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视角,探讨在垃圾分类回收中如何更好地设置政府、企业与社区的责任分担,认为完善和落实生产者责任制与垃圾分类息息相关。宋安成(2018)从情理上和法理上分析,认为物业仅基于合同关系对垃圾进行清洁和管理,其不应该成为垃圾分类的责任人。杨蓓佳(2013)分析政府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职责。包括:明确生活垃圾的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推进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全面建设;建立和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巧用政策引入市场机制。介绍了政府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实现机制。通过对经济刺激方法、教育手段、行政奖励措施、行政处罚制度和社会监督的分析,得出这些机制对于政府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内从法学角度对城市垃圾分类效果、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的研究水平十分有限,以实施中的法律义务为切入点展开的研究更是几乎一片空白。但在诸多不同角度分析垃圾分类现状、问题和对策的研究中,零散地分布着关于垃圾分类不同主题法律义务问题的一些论断。垃圾分类制度法律义务难以推行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城市垃圾分类体系还不完善,即使社区有良好的初步分类投入,但后期分类运输、处理、利用上还存在不尽如人意;二是很多城市,包括试点城市的垃圾处理的各项硬件设施还不健全;三是“分类产生价值,垃圾变成资源”已达成共识,但却是一句口号,人们无法真正感觉到资源再利用带来的利好;四是部分城市出台了法规确保垃圾分类进入正轨,但显现出来的功效较为滞后,无约束力又无保障力。
国外研究现状 发达国家城市化进程较早,城市化程度更高,因此国外学者相对早地开始关注城市的垃圾分类和回收问题,研究也更加深入。Wertz最早探讨了居民的垃圾回收问题。“随后更多的研究探讨了垃圾分类行为的影响因素、政府的垃圾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对垃圾分类与回收的影响。 GRAZHDANI D基于经济、人口、住房结构和废物管理政策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并应用了影响固体废物产生和回收率的模型。从而论证了人口增长不-定会导致垃圾量的增长,同时从减少浪费的原因来看,政策和经济激励是有效的。按垃圾产生量对家庭进行收费有助于增加回收利用,减少垃圾产生。 DavidC Wilson,Costas Velis 等学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垃圾回收中的作用,他们主张整合民间组织的力量,通过垃圾回收本身带来的收益鼓励民间组织在垃圾分类回收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Calvin等学者则另辟蹊径,从影响群众心理对垃圾回收政策支持程度的关键因素进行了研究,从态度、外部影响、相关利益、政府历史行为和政策有效性等多个维度进行了影响因素的研究。 日本1997年颁布的《废弃物处理法》修正案对经济快速增长带来的废弃物增多和垃圾种类多样化做了针对性规定,日本学者Tetsuo Murata (1998)认为这一修正案不是法律的改革并不彻底,他认为改革的关键有两点,一是政府行政的彻底改革,二是对废弃物的含义做更明确的重新定义。 Darrin Grimsey(2002)在对日本的垃圾分类研究中发现日本生活垃圾管理法律体系直接保障了垃圾分类回收体系的稳定运行。日本垃圾管理法律体系是从三个不同的深度:基本法、综合法和专项法来监督管理垃圾分类与回收的。三个不同的层次形成了以基本法为指导、以综合法为战略部署、以专项法为具体实施准则的合理布局,适应了日本“环境立国”的发展战略。另外,日本政府在垃圾收费政策实施前还是做了大量的宣传与教育工作,并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Prof.BradGentry(2000)在对美国垃圾分类的研究中提出:美国垃圾回收体系已经十分完善。美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既有私营也有公营,这些公司一方面可以通过垃圾收运收取服务对象相应的收运费,另一方面可以销售掉垃圾处理后的产品。由于美国垃圾收运是商业化模式运作的,所以不同的地区会因收运公司不同而出现垃圾分类方法的差异,但大体上还是分为了可回收物与不可回收物两类。 Christine Kessides (1993) 经过调查发现,美国的垃圾分类与处理模式是一种商业化的模式,不同于中国由政府直接负责垃圾分类的方式。商业化的处理模式充分发挥了市场在垃圾处理中的作用,利用价格机制,有效地控制了垃圾的产生与资源再利用。市场化可以有效地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还可以避免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出现“政府失效”。立足于法理上的法律原则、法学理论的依据并不是论证法律正当性唯一口径,所有的理论都应该与实践结合才能获得广泛的认同。 美国著名法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提出“法律应从科学获取指导”的观点。自然科学决定了环境法律必须根据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的设定,从环境保护角度无疑是科学之举,立法中应着重考虑设置分类投放义务的可操作性以及公民义务履行的资源依赖及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从可操作性上说,城市经济水平高,财政能力雄厚,加上垃圾分类历经数十年,已在城市的各个角落都配备了分类的基础设施,垃圾处理技术较高,设定法律强制性义务的条件是基本具备的。强化法规的可操作性,在相关制度设计上要综合考虑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做出详细规定,防止因规定漏洞而操作失败。同时,对于违反法定义务的处罚与执法行为,也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与之对应。 在德国,循环经济已经成为企业及普通民众生活中的一部分,而垃圾分类处理和再利用是德国循环经济的核心。德国在生活垃圾管理方面坚持预防为主、产品责任制和合作原则,着眼于不必要生活垃圾的产生。另一个重要经验就是立法,法律是德国成功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德国对垃圾的管理过程中,立法一直紧紧相随,起到极大的保护与促进作用。早在1972 年,德国就颁布了《废物管理法》,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对废物处理进行了统一规定, 并在1986 年从法律上确定了生活垃圾管理分级制度。1994 年9月27日颁布了《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该法规定了关于垃圾拥有者的义务及垃圾流量的监控和垃圾清除的根本措施。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了“封闭物质循环”的概念,1996 年《封闭物质循环与废物管理法》生效。这一整套垃圾管理制度严格规定了垃圾处理的原则: (1)在生活中尽可能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 (2)对不可避免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最大程度地循环利用; (3)对剩余无法回收利用的垃圾要采用合理、合法的对环境无害、无污染的方式处置。 总而言之,国外的垃圾分类法律体系对我国垃圾分类制度的构建,对相关主体法律义务的界定和执行,都有很多的借鉴意义。
目的及意义 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劳动技能以及经济社会的的飞速发展,人们在物质和精神生活不断得到满足的同时,生存和生活环境也面临着人口急剧增长、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垃圾处理技术水平有限等各种问题,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城市生活垃圾开始在城市化进程中逐渐成为严重影响人们生存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从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生态文明和物质文明”共同发展以来,坚持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处、良性循环、持续全面繁荣发展已成为坚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并行的基本宗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增长率长期居于世界第一,年产生垃圾的总量也属于世界高产之列,在人口众多和人均能源稀缺不足的具体国情下,合理地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从垃圾产生源头下手变废为宝从而实现资源循环利用无疑是与居民生活最息息相关的具体举措。 |
2. 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主要研究内容:
第 1 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3. 研究方法与步骤
研究方法: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法等进行研究。
研究步骤:首先大量阅读文献了解课题研究现状,形成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接着根据开题报告进一步搜集相关法律文本及资料并继续阅读相关文献,做好笔记形成大纲。然后依照收集的资料进行深入研究,写成初稿。最后反复修改,完成定稿。
4. 参考文献
[1] 李凤娟宋晓慧.论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及对策[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11.[2] 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现状与对策 廖如珺《职业卫生与病伤》 2 01 2月第 2 02年 7卷,作者单位: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立法现状分析,》李德龙,基金项目:2016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重庆市主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立法完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CYB16086. [4] 张叙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律问题研究[D].2011.[5]牛雪超.我国城市垃圾治理法律制度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学位论文.2013.[6]余洁.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规制研究.环境科学与管理.2010.05[7]闫彬彬.如何推进垃圾分类制度的实施[J].科学与财富.2015.Z1.[8]张英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现状与管理对策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2011[9]徐林.城市居民垃圾分类的影响因素研究经济与管理科学2017[10]谭文柱.城市生活垃圾困境与制度创新——以台北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为例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城乡研究院2011
5. 工作计划
1、2022年1月选定论文题目2、2022年2月中旬,下达任务书,收集资料3、2022年3月中旬—2022年4月初,撰写开题报告,确定论文大纲4、2022年4月20日—2022年4月30日,初步论文写作5、2022年5月10日,完成论文初稿6、2022年5月20日前,论文二稿修订7、2022年6月10日前论文定稿8、2022年6月16-18日,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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